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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狀腺功能亢進與懷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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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狀腺功能亢進與懷孕

2025/4/14

懷孕期間的甲狀腺功能亢進

懷孕期間會導致甲狀腺生理性改變,進一步影響到甲狀腺功能測試結果。在懷孕早期,這些結果會造成孕婦出現類似甲狀腺功能亢進的檢查報告,因為是正常的生理變化所以並不需要進一步治療或矯正。相對的,病態性的甲狀腺功能亢進確實會造成懷孕期間的併發症,如流產、早產、進一步惡化孕婦的心臟負擔等情況,所以需要進一步檢查與評估治療。

若在懷孕時診斷出甲狀腺功能亢進,決策的重點在於發生原因、是否需要治療及治療選項。一般較常建議的治療方式是使用抗甲狀腺藥物Mehimazole (甲硫嗎唑錠® 簡寫:MMI )或Propylthiouracil (僕樂彼錠® 簡寫:PTU),不過使用時要注意在第一孕期時Mehimazole (甲硫嗎唑錠®)會有致畸胎性,所以第一產程建議使用Propylthiouracil (僕樂彼錠®),其使用建議如下:

診斷時間
特殊的狀況
建議
懷孕時診斷葛雷夫氏症 第一孕期中診斷
  • 開始使用 PTU(僕樂彼錠®)
  • 診斷時測量甲狀腺受器抗體(TR Ab),如果陽性,在18-22周/30-34周時再次檢測
  • 如果需要甲狀腺切除術,建議在第二孕期時執行
第一孕期後診斷
  • 開始使用 MMI(甲硫嗎唑錠®)
  • 診斷時測量甲狀腺受器抗體(TR Ab),如果陽性,在18-22周/30-34周時再次檢測
  • 如果需要甲狀腺切除術,建議在第二孕期時執行
懷孕前已診斷與治療葛雷夫氏症 目前服用 MMI(甲硫嗎唑錠®)
  • 轉換成 PTU(僕樂彼錠®)使用, 並且在確定懷孕時重新測試一次
  • 診斷時測量甲狀腺受器抗體(TR Ab),如果陽性,在18-22周/30-34周時再次檢測
停用抗甲狀腺藥物後緩解期
  • 檢測甲狀腺功能以確認功能狀態,不需要檢查TR Ab
之前用手術或放射碘治療
  • 在第一孕期檢查TR Ab,如果陽性,在18-22周再次檢查

懷孕時期抗甲狀腺藥物使用與胎兒的考量

懷孕期間若孕婦有甲狀腺機能亢進,尤其是由葛瑞夫氏症(Graves’ disease)所引起時,常需要使用抗甲狀腺藥物,然而在治療過程中,仍需特別注意對胎兒可能產生的影響。抗甲狀腺藥物如 propylthiouracil(PTU)與 methimazole(MMI)均可通過胎盤,因此可能抑制胎兒甲狀腺激素的合成;若藥物劑量過高,可能導致胎兒甲狀腺功能低下,甚至造成胎兒甲狀腺腫大與胎兒生長遲滯。此外孕婦葛瑞夫氏症所產生的 TSH receptor antibody(TRAb)亦可通過胎盤,進而刺激胎兒甲狀腺,造成胎兒或新生兒甲狀腺機能亢進。因此在懷孕期間,胎兒甲狀腺功能可能同時受到母體抗體與藥物兩種因素的影響。另一方面,母體的甲狀腺素(T3 與 T4)由於胎盤內存在高濃度的第3型去碘酶(type 3 deiodinase),大部分會被轉換為無活性的代謝物,因此只有極少量能進入胎兒循環。這使得胎兒較難由母體獲得足夠的甲狀腺素補充;當抗甲狀腺藥物的抑制作用過強時,更容易造成胎兒甲狀腺功能低下的情況。因此臨床上建議在孕期使用抗甲狀腺藥物時,應採用最低有效劑量,並維持母體游離甲狀腺素(FT4)在正常值的上限附近,以避免過度抑制胎兒甲狀腺功能。同時亦需定期監測孕婦的甲狀腺功能及 TRAb 濃度,必要時透過胎兒超音波評估胎兒甲狀腺大小、心跳與生長情形,以確保母嬰安全。

懷孕期間的手術治療

在懷孕期間,甲狀腺切除手術是「最後的選擇」,通常僅在抗甲狀腺藥物無效或產生嚴重副作用時才考慮。

  • 最佳時機: 若必須手術,建議安排在第二孕期(懷孕中期)
  • 風險考量: 第一孕期手術有致畸胎風險,第三孕期則有早產風險。
  • 術後追蹤: 手術後母體的抗體(TR Ab)會逐漸下降,但在完全消失前,抗體仍可能透過胎盤刺激胎兒的甲狀腺。此時,醫師會加強胎兒超音波追蹤,密切監控胎兒的心血管與骨骼發育。
若有任何疑問,請不吝與我們聯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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